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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清洁 排放标准技术改造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章来源: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
2018-07-29    

各设区市环保局、建委(建设局),杭州市城管委,宁波市、舟山市、台州市城管局,温州市综合执法局: 
  为加快实施城镇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技术改造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标准技术改造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关于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标准技术改造的指导意见

  为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标准技术改造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省十四次党代会精神,深化美丽浙江建设,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重点环境敏感区域为突破口,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技术改造。自《浙江省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浙江标准》)发布之日起,新建日处理规模1万吨及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按照新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执行;推进现有日处理规模1万吨及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技术改造,到2022年基本实现我省重点环境敏感区域日处理规模1万吨及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达到《浙江标准》要求。
  二、工作要求
  2018年,启动实施100座城镇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技术改造,强化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等四项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指标管控,分类、分阶段提高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浙江标准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征求意见稿)具体内容详见附表)。
  (一)突出重点。针对我省当前水质断面中突出的氮磷污染问题以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废水中容易出现超标的监测因子,加严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等四项主要水污染物指标要求(总氮考虑处理技术难度适当放宽)。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其他水污染物的清洁排放技术改造。
  (二)分类执行。在清洁排放技术改造中,对新建日处理规模1万吨及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执行《浙江标准》,其中,总氮指标日均值按照10(12)mg/L要求实施(括号内为11月至次年3月控制要求)。对改(扩)建重点环境敏感区域内日处理规模1万吨及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分阶段推进提标改造、执行《浙江标准》,其中,总氮指标日均值按照12(15)mg/L要求实施(括号内为11月至次年3月控制要求)。
  (三)分阶段推进。分阶段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2018年启动实施100座城镇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技术改造,其中不能稳定达标的国家“水十条”考核断面和所在水功能区水质不达标的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率先实施提标改造,原则上2020年底执行《浙江标准》。2022年底前,不能稳定达标的国家“水十条”考核断面、省控断面、跨设区市河流交接断面汇水区域、所在水功能区水质不达标以及环境容量超载地区等重点环境敏感区域内的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浙江标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属地政府是城镇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技术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完善措施,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和工作推进机制,抓紧制定本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技术改造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做到任务项目化、项目清单化,明确项目表、时间表、责任表,确保任务顺利完成。
  (二)完善要素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进一步加大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技术改造项目的资金倾斜力度,物价和水利部门进一步完善城镇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税务、金融、财政和国土等部门进一步完善落实现有税收、绿色信贷、绿色采购、土地等优惠政策,优化项目审批流程,开通绿色通道,提升污泥处理处置能力,确保各类污水集中处理项目顺利建成并投入使用。各地可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技术改造工作。
  (三)强化源头管控。全面实施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依法核发排水许可证,切实加强对排水户污水排放的监管。坚持对水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持续保持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工业企业等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向城镇污水管网排放污水,并符合排水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对于应当申领排污许可证和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排水户,未取得许可证或不按照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水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严格督查考核。城镇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技术改造工作是“五水共治”碧水行动的重要内容,纳入“五水共治”、“美丽浙江”考核和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定期调度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技术改造工作进度,对工作不力、进展滞后的地区进行通报,对落实不力的地区要进行约谈、问责。
《浙江标准》发布后,按照标准规定的排放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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