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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下的水务行业扶持政策

文章来源:发展法治     作者:
2020-03-29    
一、加强污染防治的监管力度和资金管理支持


(一)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20〕52号 发布日期:2020.02.01)


加强污水排放的监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要求对没有医疗污水处理设施或污水处理能力未达到相关要求的医院,因地制宜建设临时性污水处理罐(箱),采取加氯、过氧乙酸等措施进行杀菌消毒。


(二)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财资环〔2020〕3号 发布日期:2020.02.20)


资金使用要聚焦重点支出方向。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水污染防治资金要支持开展应急监测和处置、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垃圾填埋场地下水环境监管等,保障群众用水安全。


优化资金安排程序。对已经安排下达的污染防治资金,可根据疫情实际需求,在现有规定范围内做适当调整,切实保障疫情防控经费需求。


抓紧推动项目实施。具备开工条件的生态环保项目,要在保证安全基础上,及时开工建设;暂时不能开工的,要提前谋划、采取措施,积极开展项目设计、评审等项目实施前期准备工作,一旦具备条件立即推动项目实施;确定不能按时执行的,可予以合理顺延。


(三)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20.02.05)


(1)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全面加强领导;


(2)精准施策,抓好重点领域的生产安全:保障农村供水安全; 强化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做好在建工程生产安全。


二、合同履约适用不可抗力的相关约定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20.02.26)


加强合同履约变更管理。疫情防控导致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引导企业加强合同工期管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与建设单位协商合理顺延合同工期。停工期间增加的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协商分担。因疫情防控增 加的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因疫情造成的人工、建材价格上涨等成本,发承包双方要加强协商沟通,按照合同约定的调价方法调整合同价款。


(二)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加强疫情科学防控分类有序推进重点水利工程复工建设的通知》(发布日期:2020.02.22)


依法处理合同履约问题。市(州)水利(水务)局应指导合同双方依法适用合同不可抗力的相关约定,按照公平原则及时处理复工履约存在的问题,据实支付疫情防控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据实调整人工机械费和材料价格,在确保安全度汛的前提下合理顺延工期或支付赶工费用。


三、复工复产方面


(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复工复产十条》(国市监综〔2020〕30号 发布日期:2020.02.15)


1、实行告知承诺制


对凡涉及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的复产转产企业产品,快捷办理,压缩审批时限。对具备生产条件但因办理耗时长、暂不能提交相应材料的企业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承诺在相应时限内补充提交相关材料后当场给予办结。


2、延长行政许可期限


对在疫情防控期间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又不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延期至疫情解除之后一个月内办理。


对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证导致许可证书过期的生产企业,可办理许可证延期,待疫情解除后再行提交延期申请。


(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建筑工地防控指南》的通知(发布日期:2020.02.02)


1、疫情防控责任:建设单位牵头负责,施工单位具体负责,监理单位督促。


2、复工条件:①成立疫情防控机构,落实防控措施;②设置单独的隔离观察宿舍③保障防疫物资充足到位④排查复工人员两周内往来史、接触史⑤实行实名制管理⑥各区域消毒杀菌⑦安全生产条件和保障措施达到复工要求。


(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建筑工地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发布日期:2020.01.28)


文件要求施工单位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做到①及时掌握建筑工地务工人员的动态信息;②按照工人实名制管理要求,进行封闭式管理;③做好各区域卫生防疫工作,备好防疫物资④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标准要求;⑤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四)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筑工地复工指导方案》的通知)(发布日期:2020.02.07)


严格按照复工条件复工,必须具备防控机构人员、独立隔离宿舍、防控物资保障、往来解除排查、进出实名制考勤、消毒杀菌处理、安全措施保障。


(五)兴文县住房城乡建设和城镇管理局《关于县内建设相关企业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复工复产的通知》(发布日期:2020.02.14)


县住建局暂定2月23日建设项目复工,给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项目复工的具体方案,明确复工职责、复工具体要求、日常防控要求,附企业复工申请表、工地疫情防控工作自查表、进场人员排查表等资料模板。


四、政策激励


(一)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类有序推进全省重点项目复工开工的通知》(川办发[2020]15号 发布日期:2020.02.18)


在疫情防控期间,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为承建项目所产生的疫情防控成本可列为工程造价据实计算并予以全额追加。列入2020年全省重点项目名单的项目,于2020年3月10日前复工开工的,经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认定,由省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给予50万元疫情防控专项补助。


(二)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类有序推进全市重点项目复工开工的通知》(发布日期:2020.02.21)


加强政策激励。在疫情防控期间,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为承建项目所产生的疫情防控成本可列为工程造价据实计算并予以全额追加。在疫情防控期间,发承包双方应依法做好项目施工合同管理。各级住建、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发承包双方履行合同的指导,依法及时处理复工履约存在的问题。针对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的工期延误、停工损失分担、赶工费用计取、疫情防控措施增加费用、人工机械费调整、材料价格调整等问题,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依法依规据实予以调整。列入2020年全省重点项目名单的项目,于2020年3月10日前复工开工的,经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并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核认定后,申请省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50万元疫情防控专项补助。列入2020年全市重点项目名单的项目,于2020年3月10日前复工开工的,市本级项目经市发展改革委审核认定后,由市级财政予以每个项目10万元疫情防控专项补助;县(区)项目由县(区)政府研究,由同级财政比照省市规定给予疫情防控专项补助。


五、企业减费方面(不包括税收和金融贷款)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 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 发布日期:2020.02.07)


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即日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限制,减免收取容(需)量电费。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减免时间。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 发布日期:2020.02.22)


1、降电价范围: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


2、降价措施: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电网企业在计收上述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3、进一步明确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执行时间:《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进一步明确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发布日期:2020.02.20)


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四)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 发布日期:2020.02.21)


1、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2、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统筹地区,由各省指导统筹考虑安排。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3、已经实施阶段性降低单位费率等援企政策的省可继续执行,也可按照本指导意见精神指导统筹地区调整政策。已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单位费率的统筹地区,不得同时执行减半征收措施。


(五)南充市税务局、南充市医疗保障局、南充市财政局《关于延长全市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时间的通告》(发布日期:2020.02.04)


将原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截止时间从2020年2月29日延长至2020年5月31日,并视疫情防控时间动态调整。


(六)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力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克时艰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发布日期:2020.02.12)


1、支持企业就地就近吸纳人员就业,按照“镇对园区、村对企业”的方式,采取“点对点、一站式”直达运输服务,对从区县集中组织输送劳动者到市内用工企业的交通运输费给予100%财政补贴。


2、对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3、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其中,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受疫情影响较大不能正常经营的中小企业,2020年2月租金全免,3、4月租金减半。鼓励其他物业持有人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免或缓收租金。免租金两个月以上的企业,按免租金月份数给与房产税困难减免。


附件:


1、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20〕52号 发布日期:2020.02.01)


2、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财资环〔2020〕3号 发布日期:2020.02.20)


3、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20.02.05)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20.02.26)


5、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加强疫情科学防控分类有序推进重点水利工程复工建设的通知》(发布日期:2020.02.19)


6、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复工复产十条》(国市监综〔2020〕30号 发布日期:2020.02.15)


7、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建筑工地防控指南》的通知(发布日期:2020.02.02)


8、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建筑工地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发布日期:2020.01.28)


9、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筑工地复工指导方案》的通知)(发布日期:2020.02.07)


10、兴文县住房城乡建设和城镇管理局《关于县内建设相关企业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复工复产的通知》(发布日期:2020.02.14)


11、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类有序推进全省重点项目复工开工的通知》(川办发[2020]15号 发布日期:2020.02.18)


12、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类有序推进全市重点项目复工开工的通知》(发布日期:2020.02.21)


1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 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 发布日期:2020.02.07)


1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 发布日期:2020.02.22)


1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发布日期:2020.02.20)


16、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 发布日期:2020.02.21)


17、南充市税务局、南充市医疗保障局、南充市财政局《关于延长全市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时间的通告》(发布日期:2020.02.04)


18、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力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克时艰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发布日期:2020.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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